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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4月16日来源:周口师范学院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脱产生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函授生治疗修养时间占一次集中面授二分之一以上者;
  2、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必须延长时间者,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脱产生自行停学一学期,函授生自行停止一次集中面授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由于各种原因,学生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2、一学期(或集中面授)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院(系)或函授站提出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退学者学习年限发给学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中途辍学者,一律不退所交学费。
  六、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修业学校必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认可的;
  2、专业与层次相同;
  3、课程相同,考试成绩及格;
  4、成绩为近五年内所取得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均由本人持有效成绩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数三分之一者;
  2、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必须交纳相应的学费。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对品学兼优,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员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2、违反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3、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员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党反社会言论和行为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违反学校纪律,后果极为严重者;
  5、考试作,情节特别严重者。
  上述学员,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报并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勒令退学的学员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鉴定表进入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本科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经论文答辩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经省学位委员会外语测试合格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我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毕业前夕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若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八条 在职函授学员毕业回原单位工作,社会青年毕业后自行就业。
  九、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我校颁发的毕(结)业学历证书均向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由省教育厅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并入网查询。毕(结)业证书的内容有: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3、学习形式(脱产、业余、函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兰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以上内容在毕业之前必须认真核对,一经上报注册,不得修改。
  第四十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学籍档案领取、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补办毕业证书的时间均在每年的6月25日至7月30日期间进行,其它时间非特殊情况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补办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报告、近期2吋兰底彩色照片2张;
  2、在市州级以上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十、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批准后,适用于我校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脱产学员。于2002年9月开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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