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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4月16日来源:周口师范学院

  一、入学与注册
  条 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我院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并附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来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函授生超过二十天,脱产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我校上报省教育厅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弄虚作假者,上报省教育厅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短期内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程序是:休学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和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需要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四条 脱产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疾病并经医疗单位证明可以在短期内治愈者,可准许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第二年新生开学前一月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就读;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申请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脱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函授生每次集中面授)时,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学习地点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并附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经请假,连续两次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正式录取并入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接受考核,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中的“周口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卡”。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按如下标准计算:期末卷面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包括上课出勤30%,平时测验与作业10%)。
  正常教学时间(或集中面授期间),迟到、缺课均要扣分,扣分标准按《关于加强函授教学管理的规定》执行。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请假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并在学生学籍卡中分别注明“重修”字样。
  第九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不及格者,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 考核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请假缺考者,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允许补考两次。首次补考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或下一学期开学初期的两周内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考试后进行;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均以“及格”、“不及格”字样分别填入学生学籍卡的“补考”或“第二次补考”栏内。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擅自缺考者;
  2、考试不交卷者;
  3、考试舞弊(含协同作舞弊)者;
  4、因其他原因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
  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学生个人小结,班组评议,所在院系或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周口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惩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一门课程需分多个学期讲授的,按多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随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有后续班级的,不得随班试读。
  四、转学(站)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我校录取,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转学、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参加录取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3、因新生人数少,教学院系无法编班组织教学,新生不愿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可在学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转专业与转学(站)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教学院(系)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2、学生在校内函授站之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教学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3、转出其他学校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再由接受学校签署同意意见,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批。跨省者需经学校双方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转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需四份);
  (2)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年鉴定、奖惩材料等);
  (5)学生学习成绩表(打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前后一月之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第十五条第3点除外);
  2、由专科转本科者;
  3、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同教育类型和形式之间;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留级或退学者;
  5、毕业年级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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