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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2010年1月28日来源:苏州大学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年限为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及同意的当地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者;或因工作原因,确需中断学业者;或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达到了一定期限应该休学者;或者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应予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大学成教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院系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4、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5、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低年级学生之间进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2、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者;
  3、毕业学年内转专业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二次,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1、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在原学校学习不便者;
  2、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于20人而无法开班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报到注册后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跨专业转学者;
  3、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4、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者;
  5、毕业学年转学者;
  6、应作退学处理者;
  7、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确需转学者,应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附足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转学呈报审批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同时自己联系转入学校,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后,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凭呈报审批表及转出学校盖章后的录取名册审批复印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3月和11月。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不办理任何手续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7、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经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按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按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当年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时,应对其思想品德和学业情况作全面鉴定,先由学生个人总结,教学班作出书面评价,毕业鉴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长修业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及被开除学籍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并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五十二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补考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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