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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2010年1月28日来源:苏州大学

  本管理细则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入学与注册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作注销新生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指定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复查及体检合格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及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及因工作等其他特殊情况当年确实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二周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当地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当年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院系分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二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将入学申请者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并按当年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其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二周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二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分为函授、夜大学(业余)和脱产三种形式,不管选择哪种学习形式,学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面授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面授者,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核,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五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函授、夜大学生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九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脱产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脱产学生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系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签名。考勤情况,脱产、夜大、双休日面授学生于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二周,定期集中面授学生于当次面授结束后,由班主任或教学站、点将填写好的考勤统计表报各院系成教办。成教办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考核与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考核分为学业和思想品德二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方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学生每学期所学的课程,无论是选修课、必修课,还是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单独开设的各种实践课,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计算,均须有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也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测验等方面的成绩。为了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管理,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含面授出勤率)也可进行定量计算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但所含比例不能超过平时成绩的20%。平时作业(含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测验、出勤一般各占平时成绩的50%、30%、20%。各院系及相关的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本身的特点、作业量和次数,课程设计的要求,测验的次数等,依据上述的一般原则,具体确定比例关系。
  第十八条 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应按成绩评定的方式,评出学员的总评成绩,然后将记载有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的学生成绩记载簿交院系成教办公室。
  第十九条成教秘书根据成绩记载簿将总评成绩按学期填入成绩报告表,及格成绩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及格课程用红水钢笔填写成绩;补考或极限补考,按实考成绩记载,注明“补考”或“极限补考”;因缓考参加补考的,按实考成绩记载;学生旷考课程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录;考试作弊、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经考试和补考,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学课程的三分之二,或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已开课程的三分之一,必须先随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课程的免修和免考

  第二十一条 在籍生如确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或已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计算机基础”课。
  第二十三条 在籍学生中若系体育、艺术专业的学生;入学年龄35周岁以上的学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选修小语种的学生,可以申请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但不能免修英语课程,必须参加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的教学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申请课程免修者,应在学期开课前二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考试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六条 免修免考课程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凡要求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并填写免修免考汇总表(一式两份),于开学后二周内报继续教育处审核,接到批复后方可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免修、免考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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