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工作需要或者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可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者,必须补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缺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进入毕业学年的;
(二)专科转本科的;
(三)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院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转入还需提供原录取学校的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入学考试报名表等材料。
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无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因生病、出国或赴外地工作等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应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意见,出国或赴外地工作者需持相关证明,由学院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休学决定书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办理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院教务部门出具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事宜。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所学课程(含重修)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应予试读警告。
由学院教务部门向学生发出“试读警告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因学习成绩差收到退学通知书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考虑给予试读机会。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生原则上仅保留修读试读期前(含试读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资格。
试读原则上实行留级试读。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凡考核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试读两次,但不得连续试读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予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被批准退学后,即取消学籍。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基本修业年限内未毕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新闻:
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