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亲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五年或五年半、高起专为三年或三年半、专升本为三年。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三年以上的,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
学生不论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年限是多少,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答辩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参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的课程(含重修)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成绩登录。
第十八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与相关等级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
五级制 |
等级 |
≤59 |
不及格 |
F |
60 |
及格 |
D |
61~69 |
C | |
70~74 |
中等 |
C+ |
75~79 |
B- | |
80~84 |
良好 |
B |
85~89 |
B+ | |
90~100 |
A |
第十九条 学年平均成绩、累计平均成绩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及在校学习总成绩的评价,可作为学生申请奖学金、评优评奖以及获得学士学位等的基本依据。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中含选修课成绩。
第二十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补考)时间参加重考,缓考成绩的构成同第十六条。
选修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设补考(缓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先修、缓修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修考试
(一)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其教学要求达到或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报到后一周内,持课程成绩单原件,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免修申请,经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岗位培训等途径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1.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该课程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2.免修考试成绩不满60分的不能免修。
(三)免修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三年内。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实行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先修
学生因学有余力,部分课程已免修等原因,在与就读班级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办理插班先修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先修学习(先修的课程应满足该课程相应的前修要求)。先修必须遵守《学生修读课程考勤办法》。已先修课程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后修读需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课程的缓修
学生因工作繁忙、学习基础较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就读班级安排的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缓修申请,但下次修读时需重新办理插班学习申请。不办理缓修手续的,下次修读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六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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