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员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尊敬教师,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十五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每期开学,按时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勤奋学习,学业成绩的学员,以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学院做好教学管理的学员干部,经考评由学院给予表彰。
对学员的表彰在每届毕业班中进行,拟表彰的学员除考查其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外,还应由任职单位提供政治鉴定,从严控制,注重质量。表彰人数一般为本届毕业生的5%。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员毕业前,任职单位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做出全面鉴定,并将“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按国家规定学员毕业证遗失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并在省一级报纸上刊登证书遗失声明后,可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员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由学院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其中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者,所学课程及格,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习年限和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四十三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