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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函授(夜)大学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4月29日来源:曲靖师范学院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请假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延缓报到。新生已注册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经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凭此证明,三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或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同时通报任职单位。
  第三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发给学员证。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操行评定、毕业论文鉴定表、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员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学院管理,毕业或结业离校交所在单位归档。学员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的凭证,不得作其它证件使用,学员毕业或退学时学员证应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员须持学员证按时到校办理交费注册、领取教材等有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持单位证明向各办学部门办理请假手续,也可委托他人或用信函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员在我院就读期间,不得报考或就读其它学院。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内组织的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勤与考核

  第八条 函授、夜大学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办学部门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员面授、实验(实习)等活动都要严格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由本人书面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一律以旷课处理。准假权限:班主任1天,系主任3天,成人教育主管部门7天,7天以上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员课堂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并将考勤情况实事求是地记录在考勤簿上,每期面授结束时报办学部门。每门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其中无正当理由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允许参加终结性补考。
  第十条 学员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方面,按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每学年考核一次;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的要求,考核学员的实际学识和技能水平。操行考核,应对学员在校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一般分、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对学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为方便计算机管理,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均采用百分制。每学期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
  学员学科成绩的评定,考勤和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办学部门制定,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音乐、体育和美术专业的技能课的平时成绩可放宽到40%。省教育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统一考试,成绩以卷面分数为准。
  第十一条 学员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夜大课程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函授课程补考安排在下学期面授期间进行。补考成绩60分以上记60,60分以下以实际分数记,并注明“补考”字样。擅自缺考的学员,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正常补考不及格的学员,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终结性补考;终结性补考还不及格的学员,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再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员每学期的考核成绩,由班主任按主管部门规定时间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如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对于考试作弊的学员,学院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除通知其在职单位加强思想教育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员入学前已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向办学部门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和考试成绩。免修课程应由学院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其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原在我院学习因故退学、肄业、结业的学员,若重新考入我院,对原在我院已修及格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并按原考核成绩记载。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六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者,予以升级。
  第十七条 学员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后有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各学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有后续专业的,应予留级;无后续专业的,可保留一年学籍,其后仍无相近专业者,应予退学。经学员申请,学院同意,也可随班跟读,学习期满,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为一年。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同意休学者。
  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经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和单位同意的复学证明,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员,可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本专业时,可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若既无本专业又无相近专业时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报主管院长批准,按退学处理。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
  2.休学期满后不按时申请复学的;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又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4.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5.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任职单位或社会上犯有严重错误,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由于上述情形而退学处理的,对学员不是一种处分,但要将退学原因通知学员任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员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时,由学员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允许到异地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的函授或夜大学借读,其成绩由借读学院评定,并出具证明,同时将试卷转到在籍学院归入学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需要转学的学员,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经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员本人与拟转入学院联系,由转入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我院概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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