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节 免 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课程可通过免修而直接获得学分或课程合格成绩。其申请免修必须符合“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的要求。
第七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转专业,确有特殊理由者,在符合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凭有关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休学,经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者;
(二)因工作原因,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其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者(需有效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休学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办理复学申请。若学生选读的原有专业因故没有后续班级的,学生复学后可选修相近专业课程学习。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节 延长学业、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学制内未修规定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业,但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波大学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或课程学时要求,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对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组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学生荣誉奖评选工作执行《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毕业生)、学生班干部、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宁波大学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其 它
第五十二条 各类课程进修学生教育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第6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级开始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