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各专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教学计划,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的学费数缴费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应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无故不缴费或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条 新生注册后,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学业结束时须交回。
第三节 学分与选课
第十一条 学校试行弹性学习制度,采用选课制与学分制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全日制脱产、夜大学(业余)和函授教育均实行学分制教学,每门课程(含实习、实验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本专业相关课程规定开设的时间内选修课程的,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所选课程的内容要求和难易程度必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四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教学考勤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班主任、任课教师负责实施。考勤与学生的奖惩、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一般应做到事前请假。遇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可事后补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对所修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听课、考核与实验,完成自学与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课程成绩由考试的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指考勤、作业、小论文、提问、测试等方面的得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或“及格”或“合格”方可获得学分或作为课程通过记录。
第十九条 课程(含实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有效户籍证件)入场。参加国家、省市统一考试,凭该次考试规定的证件入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