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成人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导读:浙江理工大学成人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为其学制的两倍:四年学制为8年,三年学制为6年,二年学制为4年,依此类推。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的;
(二)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等;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申请休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并到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在休学学生交还校徽、学生证、借书证以及向学校借用的其他物品后,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凭休学证书及有关证明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成教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肝炎等传染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交休学期满前连续六个月功能指标正常的医院证明。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二个月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学后,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一学期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含重修、取消正常补考资格<下同>)或历学期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并按留(降)级的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就读,有重修课程者不能跟班就读,直接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则准许在下学年开学后周对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不含补考)则直接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如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科类专业停招,应予退学或转学。
七、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一学期仍有四门课程或历学期累计仍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包括重修、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或无原所学专业及相近专业教学班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应予留(降)级但原所学专业下一年级无教学班的;
(七)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6周)的;
(八)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长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并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应予退学者,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填写“退学处理表”,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退学决定书因本人拒签或邮寄退回,无法送交当事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若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可保留学籍作留(降)级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保留学籍,直接作退学处理:
(一)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曾留(降)级的;
(二)下一年级无原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班的。
学生留(降)级就读期间,若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出现一门考试课程或二门考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重修、取消补考资格)的,作退学处理。
一年级学期达到本条规定条件的学生,经申请审批同意,待新生入学后留级就读。
留(降)级就读学生按降入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浙江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应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九、结业、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报考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只安排一次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未达到留级规定)的,作结业处理;
(二)毕业学期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或考试作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的,直接作结业处理;
(三)毕业前一学期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学期期末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四)学生历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退学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在毕业学期开学后周内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不及格的,直接作结业处理;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
(七)毕业班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合格,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经校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对准予结业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因课程学习不符合毕业条件现而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或补修一次(材料费、考务费、食宿等自理),补考或补修及格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补修、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七条 在毕业学年因纪律处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鉴定,学校审核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逾期不再换发。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位
第四十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6级学生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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