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成人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条 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理工大学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证经注册方始有效。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作旷课论处。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教学参观、时事政治学习与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不可抗力的紧急事故除外,但补假期限不得超过3天)。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始有效。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班班长(或指定的班委)和任课教师负责。
班长(或指定的班委)必须每天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送班主任或辅导员审阅并转报成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教师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确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等),并可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内容之一;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登录。
对考勤中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教学参观、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与会议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建议休假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必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交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请事假1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教学时,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是否同意续假,应回复学生本人。
一学期内,学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应予休学。
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条 学生缺旷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在抽查考勤情况下学生有5次及以上被抽查未到课的或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擅自不参加期中考试的;
3.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4.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的。
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填表,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审批同意,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前通知学生。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与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核以一次为限,不及格者不再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补考,须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学院院长批准。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旷考者,如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一学期结束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毕业学期开学后周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在毕业前一学期结束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毕业学期开学后周内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原评分办法评定,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连同原来不及格成绩同时登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视情况在一年内安排课程插班重修或由学生自学免修考试(一次为限),以取得成绩:
1.取消课程学期考试资格的课程;
2.学期考核旷考或考核作弊的课程;
3.课程设计、专业实习等实践性环节。
第十三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确已学过或具有实践技能,且能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办法按《浙江理工大学成教学生申请免修规定》实施。
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四、转专业、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本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以准许在成教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下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应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成教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同意,学生自行到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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