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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民法冲刺试题及答案(002)

2014年9月17日来源:233网校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1.×【解析】《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2.√【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3.√【解析】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直接的意义。在附条件的情形下,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换言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
  34.×【解析】法律行为如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行为自成立时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35.√【解析】双方代理是指在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而为代理行为,又称同时代理。例如,甲委托乙买房,丙委托乙卖房,乙遂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甲、丙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代理的场合,交易完全由一人操作,存在代理人从中损害委托人利益之虞,故为法律所禁止。
  36.×【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7.×【解析】受害人只要证明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需证明实际损害发生。
  38.√【解析】侵害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这五种保护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9.√【解析】《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0.√【解析】所谓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的价值在于提高效率,节省成本。《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对指示交付的认可。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的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2.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身权的特征为: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
  (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但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丧失。
  (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但侵害人身权影嗨他人的经济利益的,可导致损害赔偿。
  43.(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
  (2)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协商确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单位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四、论述题:16分。
  44.(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任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此为普通期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2年,此为特别期限;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期限。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_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应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失踪人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宣告死亡的申请中,利害关系人受下列顺序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
  ③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无失踪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当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
  ①继承关系开始,法定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如有遗嘱,则遗嘱开始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②婚姻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请求履行债务,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可向其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无继承人,则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④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如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条件,则现在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应开始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⑤身份关系消灭。除婚姻关系外,被童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关系,如父母于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也归于消灭。
  ⑥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以维持。
  ⑦由于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一是的一种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亡,则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利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其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这种现象称为生还。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财产关系上的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若财产被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价金的人应当返还价金。若财产被第三人善意无偿取得,则第三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酌情补偿。
  ②人身关系上的后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则原婚姻关系因再婚而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张新的婚姻关系无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身关系自动恢复。
  五、案例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46.(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
  (2)张菜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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