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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0月24日

第31题单选 民法调整(  )。

A.个人之间的友谊关系

B.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关系

C.不满18周岁的小王和他姐姐之间的财产关系

D.公司同其公关部之间的财产关系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仅选项C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是正确选项。

第32题单选 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A.与公、婆共同生活

B.丧偶并且没有改嫁

C.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

D.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参考答案:D

我国《继承法》第l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所以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3题单选 下列各情况中,不属于当事人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是(  )。

A.收取货物而拒不付款的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D.要约人滥发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

参考答案:A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选项A显然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故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第34题单选 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双务合同

D.实践合同

参考答案:B

赠与合同不能有偿,也不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因此应为无偿、单务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诺成性合同,故B正确。

第35题单选 人身权作为专属权(  )。

A.不能转让

B.可以转让

C.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不得有偿转让

参考答案:C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第36题简答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参考答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37题简答 简述保证及其方式。

参考答案:保证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分为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至,债权人可选择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履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依《担保法》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8题简答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解析】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往往会对受害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隐私权与名誉权却是两种不同的人格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将这两种权利分别做了规定。

三、论述题:39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第39题简答 简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40题简答 2002年9月9日王某在乘渡轮时,该渡轮遇大浪而沉没,王某在事故中失踪。王某后作为死亡处理,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某以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财产,包括4间瓦房、1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则返回娘家。过了两年,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调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给邻村一村民。王某的财产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某承包的责任田也被乡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从温州返回家乡。原来他落水后被渔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温州学技术,也没给家里通信。这次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这些损失。可他的房屋只收回两间,地也收不回来,妻子更不愿回来。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首先,王某的失踪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权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结束他俩之间不稳定的婚姻和财产关系。

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后,陈某与他人结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从温州返回家乡后,对陈某的婚姻无权干涉,无权要求陈某仍然做他的妻子。

最后,王某因生还而要求返还财产,符合《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所以,原来属于他的财产,只要原物还在就应返还给他。他原来承包的责任田也应发还给他承包经营。

第41题简答 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观众喜爱的著名小品演员,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来提高晚会的知名度和门票收益。因此该演出公司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于新年晚会上由某甲出演小品节目,演出结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会当天,由于当地雾气较重,航班停飞,某甲无法按计划赶赴晚会。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为其出演。问:

(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为什么?

(2)其徒弟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某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某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为不能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所以徒弟乙的代为演出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某甲的行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其次要注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必须由义务人自己亲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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