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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民事法律行为

2006年11月1日来源:233网校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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