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财产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
(6 )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U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 )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六、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 )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 )公民的债权、债务。
(4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