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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辅导民法概要复习资料之财产继承权

2006年11月1日来源:233网校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 )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 )国有资源使用权。

  (5 )承包经营权。

  (6 )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 )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i

  (3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 )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 )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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