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三)
238、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39、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40、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二)推定补缺。(三)法定补缺。
24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4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47、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4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
249、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50、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责任。(五)其他救济措施。
25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57、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8、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59、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3、及时抢修义务。(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6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6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6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63、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65、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66、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67、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69、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27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71、借款合同的分类:根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分为信贷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272、信贷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不能成为信贷合同的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2、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信贷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生效,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由当事人选择有偿或无偿。4、信贷合同形式不同。信贷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民间借款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5、贷款人的权利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贷款人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虽也可依双方约定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无法定的监督、检查权。
27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4、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消耗物和有形物(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75、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7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7、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2、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3、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价值和预期利润为基础获得的收益。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租赁物归属选择权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6、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78、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1)享有租赁物所有权。2)收取租金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1)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2)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79、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此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对部分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3)依法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4)维护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5)租赁期限届满,按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购买租赁物。
28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2、国家对合同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管理表现为:1)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的《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发包人一般须是经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实践中无法人资格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受法律保护。2)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衽较严格的法律监督。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283、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履行协作义务。2)必要检查的义务。3)竣工验收的义务。4)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机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价款。承包人的此项权利通说为法定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对其实施留置权。
284、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主体为托运人(旅客)、承运人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订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合同条款相对稳定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285、运输合同的分类: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286、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基本的义务。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87、客运合同的效力:(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