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三)
168、质权的设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69、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2、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3、质权标的物灭失。4、质权的实现。5、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170、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www.examda.com
171、留置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2、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来源:www.examda.com
17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173、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
174、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处分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
17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
178、相邻关系的种类:一、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81、债的本质: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182、债的作用: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前预告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05、定金的分类:依定金的目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分为如下种类:1、证约定金。2、订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
206、定金条款的成立:1、须有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当事人就会专吃“定金饭”,诱发投机和欺诈行为。
207、定金违约金的区别: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发生在合同履行前,而违约金交付则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2、作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3、约定方式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208、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3、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此作用,
210、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211、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变更、数量增减、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2、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4、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的保证请求权为目的的特殊合同。
213、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4、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二)保证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1、保证人为公民仆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企业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揽保证责任。其他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外保证要受到如下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使用外国两点论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人对承揽保证责任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四)保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15、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
21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述客观要件即可,而不必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有偿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必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恶意作为撤销权应具备的要件
22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21、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国家关系等,不属《合同法》规范的对象。2)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意”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222、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三、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223、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24、合同的解释的规则:(一)文义解释规则。(二)整体解释规则。 (三)目的解释规则。(四)习惯解释规则。(五)诚信解释规则。
226、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主要有: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27、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自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228、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29、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232、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4、标的可能。
235、可撤消合同的特点: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236、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37、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