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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四章

2007年1月29日来源:233网校

  二、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选择之债的履行:先将两种以上的给付特定为一种给付(通过合同特定、通过选择特定(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应从约定或法定,两者都无则归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为通知到达当事人时生效))。

  2.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自始不能(数种给付全部自始不能,选择之债无效,无履行);

  其中仅余一种给付,债为简单之债;

  数种给付中一种嗣后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时,选择之债存于其余给付上。债务人有选择权的,有权选择剩余给付,无权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债权人有选择权的,有权选择剩余给付和嗣后不能的给付。若可归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嗣后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依法负侵权责任;若不能系可归于债务人的原因,债权人选择不能履行的给付时能追究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履行责任。

  债权人有选择权时,如不能归责于他,则选择权存在于其余给付之上。

  债务人有选择权时,不能归现责于他,选择之债存于其余给付之上,数种给付全都不能,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种类之债的履行

  给付物的特定。

  四、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按份债务的履行: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

  2.按份债权的受偿:

  a基于双务合同产生的,债权人就债务人中的一人未提出给付,其他债务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b基于合同产生,解除合同须由按份债权人全体主张,其中一债权人解除权消灭时,其他债权人的解除权也随之消灭。继续性合同中解除权可由一按份债权人单独行使。

  按份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债权人的份额受领给付;若为受领行为,则为其他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辅助人,或者是无因管理人。

  按份债权人全体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3.连带债务:

  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合,该连带债务消灭,其他连带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可免除部分人的债务,其他人仍需履行。

  4.连带债权:

  一个连带债权因与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者经提存或混同而消灭时,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一个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除该债权人享有的部分,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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