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一、债的适当履行来源:www.examda.com
1.履行主体的例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被破产宣告;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2.履行标的:来源:www.examda.com
代物清偿(债的变更),要件:原债务存在;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现实地受领给付。
3.履行地点:来源:www.examda.com
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票据法,汇票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履行地点由习惯确定,应从习惯,除非另有约定(车站、码头寄存物品,应在寄存场所履行);
履行地点由债的性质确定(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应在债权人所在地);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进行。
4.履行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性质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履行,但债权人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