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十一章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救济的是信赖利益
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A.情形:来源:www.examda.com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违反保密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d.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来源:www.examda.com
A.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
例:甲和乙谈合同,各花费2000元,丙缔约过失,致甲和乙合同不成,则:甲为此将房低价卖给丁,损失20000元,乙不赔,实践中若基于信赖利益,生出很多问题;丙只赔甲的损失2000元;乙的损失不能要求丙赔,二者之间没有关系,也不能要求甲赔,法律上没有依据,只能认为乙的损失是正常的商业费用。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不能理解为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过错,过错推定)
根本没有合同标的时,不是违约责任问题,是无效问题。
三、违约行为的类型
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拒绝。
四、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五、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得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但因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不交付行为本身构成违约,违约后才承担责任,此歧不可抗力成免除责任的理由。
2.过失
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部分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双方有过失的,发生过失相抵(按各自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约定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