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十四章
三、仓储合同
1.一般规定:
a.仓储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b.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仓储保管人必须有仓储设备,有仓储营业资格的企业。
2.提取:
a.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b.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c.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期限未到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d.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3.可转让:仓单(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四、委托合同
授权是单方行为,委托是双方行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代理是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方。
1.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T402、T403
公开代理(民法通则规定) | 隐名代理(合同法规定) | ||||
特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 |||
法律后果的 承担 |
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第三人知道 | 第三人不知道 | ||
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 |||
第三人有权选择(但不得变更) |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 ||||
1向相对人主张 | 2向委托人主张; 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2.转委托:
a.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合同的费用和报酬:
a.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b.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4.赔偿责任:
A.受托人赔偿责任:
a.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委托人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