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二十四章
五、行纪合同(双务、有偿合同)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非指定价格买入的处理:
a.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b.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c.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
六、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丙提供甲和乙信息,甲和乙签订合同,此合同不是居间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但若甲或乙向丙支付报酬,则该合同为居间合同。
1.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的报酬及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如下:
报酬 | 费用 | |
合同成立 | 1.委托人支付。 2.未约定的,合理支付。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 |
居间人自己负担 |
合同未成立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
费用/报酬 | 以谁的名义 | 权利 | |
委托合同 |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
以委托人名义 |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
行纪合同 | 行纪人自己负担 | 以自己名义 | 有介入权 |
居间合同 | 见上表 | 以自己名义 | 没有介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