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债权复习笔记: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五、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可见,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当事人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协议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必须采取通知的方式才能对相对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因和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采用法定方式。
(3)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法定解除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包括:
①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②损害赔偿: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同时履行:当事人双方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相互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并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④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约定解除的效力
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