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十二
226、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27、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28、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29、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30、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
(二)推定补缺。
(三)法定补缺。
231、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3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
(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3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
(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
(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