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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二章

2008年12月30日来源:233网校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类: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一)公力救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保护的。保护方式主要依赖公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予以保护的。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指行为人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者避险措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2)紧急避险:为使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不成立侵权行为。但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指行为人在权利受到或者将要受到侵害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采取的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者损毁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需具备条件:

  1)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自主措施恰当;

  4)事后马上请救公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其根本特性是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义务发生的根据不同划分)。

  1)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2)约定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不同)

  1)积极义务: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务的义务

  2)消极义务: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义务是否可以转移)

  1)专属义务: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非专属义务:义务人可以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偿还欠款的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和分类:

  指以发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大类。

  1. 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地震、人的出生等。

  2. 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活动。

  a)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法行为)。

  b)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 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后果)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物等。(不考虑法律关系,只要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有时只需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设立遗嘱+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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