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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二章

2008年12月30日来源:233网校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 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法律关系。

  3)是一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使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债

  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相互对应而存在。

  a)买卖合同关系: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b)赠与合同关系:一方享受权利,一方享受义务。

  c)合同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

  d)所有权关系: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构成。

  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力等。

  a)物:通常是无权关系的客体(所有权)。

  b)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劳务等)

  c)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创造性地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

  d)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姓名、肖像、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e)权力: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种权利是另一种权力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能够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构成要素:

  自由权:权力人可以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权力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胜诉权:权力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其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类)。

  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2)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以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分类)。

  1)权(对世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请求不作为。特点在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力主体不必通过义务主体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对人权): 效力仅次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特点在于: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全力主体必须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履行其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债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其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对权力客体予以支配并派出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可排除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备排他性。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权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请求权人必须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3)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其行使以请求权存在并提出为前提。

  分类:性抗辩权,指能使他人请求权的行使被排除的权利。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指能使他人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同是履行抗辩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以其相互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指在相互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主权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权利。如,向银行贷款,债权(主权利),抵押权(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两项权利相互之间的派生关)。

  1)原权利——为基础性权利。

  2)救济权——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如所有权是原权利,权利受侵害时,所有权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以其实现是否已具备为标准)。

  1)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是否已具备的权利。(实际享有)

  2)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需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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