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笔记第三章
一、自然人的概述
1.概念:自然人和公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的自然人。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它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自然人。
2.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无吴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2.特征:
1)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有所区别,但民事权利不平等。
2)统一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3)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不得放弃。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时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2)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生理死亡(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和宣告死亡(针对长期失踪)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要取得民事权利必须具备民事能力。
2.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3.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直接规定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 (不是人人平等)
4. 类型:以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制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有效。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离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次日起计算,战争结束之日起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无须家人同意
3)人民法院宣告。受理失踪——发出寻找公告(3个月)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主要意义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所欠税款、债务由代管人在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指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时限,在台湾或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组外父母孙子女、有权利义务的人。撤销不用顺序。
3)人民法院宣告。受理死亡——发出公告(1年)意外事故并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判决确定日期为死亡日期。
3.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启示是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自然人、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我国规定的) 、遗嘱监护、
(三)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法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b)自愿: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定: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
(四)监护人的职责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