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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8日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及融资功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行使、保全和抗辩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背书转让和非背书转让。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申请、签发、转让退款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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