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计息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1.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计收利息。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银行卡收费
1.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商户和持卡人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2.持卡人在它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六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办理程序、拒绝付款、重办托收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五、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