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