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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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