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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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