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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4.回避制度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1)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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