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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8日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六)熟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增资发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上市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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