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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初级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冲刺资料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0日

四、所得税例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02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财务费用28万,管理费用232万(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其中向主管部门捐赠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解析:向主管部门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可以税前扣除,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率15%。
解析: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要还原后计缴所得税。
6、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268.8万元,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56万元。
7、截止至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进行了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3800-14-6-120-28-232-100+17=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到2003年2月20日年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的相关资料。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在计算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税款。
解答:
(1)企业在计算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
①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了扣除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规定,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5‰+(4600+400-1500)×3‰=18万元。实际扣除了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18)。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的全年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②向主管部门的捐赠以及缴纳技术监督部门的罚款在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通过民政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70+10)。
③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没有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7÷(1-15%)-17〕。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扣除的作法错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万元(320-368.8)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也是错误的,允许扣除的限额是47.04万元,应调增纳税所得额8.96万元(320-268.8)×17.5%
(2)该企业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纳所得税=20×15%=3万元
200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287.81-3=284.81万元
200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284.81-200=84.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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