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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4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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