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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14日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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