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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6-10)章(8)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3日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记载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事项应符合规定。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帐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一般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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