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节 税 务 检 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三)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的补救的有关内容
(四)熟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六)熟悉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七)熟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八)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