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途径主要有: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节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