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除特殊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