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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课程规划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5日

【答案】汽车转让超原值,增值税=21.84/(1+4%)×4%×5 0%=0.42(万元);
游艇免税,因为转让价未超原值;
出售死当物品,增值税=6.24/(1+4%)×4%=0.24(万元);
该典当行本月应交增值税=0.42+O.24=O.66(万元)。
6.组成计税价格
(1)某些行为不以资金的形式表现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才会用到组成计税价格;
(2)有价格时看是否含税,需不需要换算;如果没价格要看是否交消费税,然后决定用哪一个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来进行计算。
①如果是不交消费税的,则组成计税价格的是成本和利润两部分。
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如果是应当交消费税的,则组成计税价格的是成本、利润和税金。
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点评】本考点在2000年至2006年试题中,多次以客观题和计算题方式进行考查。
(四)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抵扣的基本原则
原则:抵扣时间不得提前
2.运费准扣(见图8)
(1)收运费的要计入销售额,付运费的才可以扣;
(2)运费包括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3)货物能扣,运费就可以扣;货物不能扣,运费也不能扣;货物能扣多少,运费就扣多少。
【案例l】甲是一般纳税人,向乙外购了原材料,不含税价100万元,取得了专用发票,这批原材料由丙负责运输,运输费用1 0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如果甲购入的是固定资产,其他情况同上,这时是不能抵扣的。
【案例2】如果案例1中运费7万元、建设基金是2万、装卸费是0.5万、保险费是0.5万。那么,运费7万元和建设基金2万元共计9万元是可以抵扣的,而装卸费0.5万元和保险费O.5万元共计1万元是不能抵扣的。
【案例3】甲为一般纳税人,向乙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是l 00:万元,丙负责运输,运费1 0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如果甲把该批原材料的70%用于生产,30%用于在建工程。那么,70%用于生产的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其余3 0%的部分是不能抵扣的。
【点评】本考点在2000年至2006年试题中,多次以客观题和计算题方式进行考查。
┏━━━━━┳━━━━━┳━━━━━━━━┓
┃运费 ┃7万元 ┃可以抵扣 ┃
┣━━━━━╋━━━━━╋━━━━━━━━┫
┃建设基金 ┃2万元 ┃可以抵扣 ┃
┣━━━━━╋━━━━━╋━━━━━━━━┫
┃装卸费 ┃0.5万元┃不能抵扣┃
┣━━━━━╋━━━━━╋━━━━━━━━┫
┃保险费 ┃0.5万元 ┃不能抵扣 ┃
┗━━━━━┻━━━━━┻━━━━━━━━┛

3.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
【案例】甲是一般纳税人,向乙购进货物取得了防伪税控发票,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06年4月1日,应当在9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如果6月1 O日通过了认证,那么在通过认证的当月(6月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五)特殊问题的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某企业在2006年l 0月,购进了l 00万元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1 7万元已经在1 0月份抵扣。1 2月份企业将其中40万元的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这40万元的原材料对应的6.8万元的进项税额应当在l 2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扣减,以免纳税人少交增值税。
设1 0月份的销项税额为A,1 0月份的进项税额为B,则A一(B一6.8)=A—B+6.8,那么就表明1 O月份少交税了,l 2月份就得补交税。
【点评】考生应将本考点与所得税部分的“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处理结合起来一起复习。
2.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不扣减,属于偷税行为。
在2000年至2006年试题中,多次以客观题和计算题方式进行考查。
(六)销费税中需要特殊处理的问题(见图9)
1.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①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② 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委托加工的最大特点:委托方提供主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
①如果A委托B加工香烟,现在B作为受托方提供主料,则视同销售按自制处理,应交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经代征代缴的消费税,而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则不再征收消费税。如果A与B签订委托加工合同,A是委托方,合同约定4月1日提货,则A向B支付加工费,要支付消费税,即A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B为代征代缴消费税,如果A收回后直接销售给甲,不交消费税,而应交纳增值税;
③如果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④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经交的消费税是准许扣除的;
⑤允许扣除已纳税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则不得扣除。
五、学习本章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为l 4分。增值税法规定的复杂性带来考点的复杂、多变性,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是考生要重点理解的内容;营业税涉及行业多,知识点复杂,要求考生掌握该税种与增值税之间征税范围上的板块结构与具体政策上的犬牙交错关系;四个税种的准确界定及熟练混合计算是考生必须达到的目标。
本章重点内容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时限;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关税的征收管理。其中的难点是增值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界定。
2007年考试中,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j)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计算;
(2)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锌定:(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界定:(5)红字发票的使用(6 )消费税计税依据;(7)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地点;(8)不同行业营业额的界定;(9)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 0)营业税的减免;(11)关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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