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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18)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日

  导读: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衷心感谢全国网友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初级会计职称的广大考生朋友,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站特别整理了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供各位考试参考,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点掌握)

  (一)条件: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

  2.产权是否变更;

  3.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多选)

  1. 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产赠与,赠与者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征;公益性捐赠,不征。

  2.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交换

  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判断)

  5.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的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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