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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题讲义(27)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9日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P307)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取得(2010年新增)(★★★)(P307)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1·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甲明知乙偷来一张支票,乙向其转让,甲欣然接受

  B、丙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某灾区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了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丁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庚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2010年新增)(★★★)(P308)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①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权利的补救(2010年新增)(★★★)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P308)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P309)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P310)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3·判断题】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答案】√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5·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C、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D、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5、票据权利时效(2010年新增)(★★★)(P310)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解释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表7-2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解释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P311)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于2008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0日,于2008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7年5月20日-2009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006年6月20日-2008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6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7年5月20日-2007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6、票据责任(★★★)(P311)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7、付款(2010年新增)(★★★)(P311)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8、对人抗辩(2010年新增)(★★★)(P311)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答案】√

  【例题2·判断题】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教材P312的例7-26)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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