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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强化辅导

来源:大家论坛 2011年12月26日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契税)
  【例题·单选题】按照规定应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是( )。
  A.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B.销售别墅的某房地产公司
  C.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科研的医院
  D.购买花园别墅的用户
  『正确答案』D
  【例题·判断题】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而并非是转让者。
  二、征税对象——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但是: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正确答案』ABC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类似于购买方)
  【例题·单选题】周某原有两套住房,2009年8月,出售其中一套,成交价为70万元;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周某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的下列方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 100×3%=3(万元)
  B.(100+60)×3%=4.8(万元)
  C.(100+70)×3%=5.1(万元)
  D.(100+70+60)×3%=6.9(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算。契税是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对于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本题中周某只有购买新住房需要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是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四、税收优惠(熟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提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且补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以下行为中,应缴纳契税的有( )。
  A.以相等价格交换房屋
  B.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C.个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D.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正确答案』D
  五、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与土地增值税7天比较)
  (二)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点击查看: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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