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契税纳税人与应纳税额计算;车船税纳税人与计税依据,特殊车船应纳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印花税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应纳税额计算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征收管理。(共计7个税种)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承典人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正确答案』C
2.征税范围: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即: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例题 ·单选题】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元。
A.9360
B.7200
C.5040
D.216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200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房产税( )万元。
A.24
B.22.8
C.30
D.16.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500×(1-30%)=1750(万元);1750×(1-20%)×1.2%+50×12%=22.8(万元)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第三,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它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题·单选题】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 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 万元的房产于2009年7 月l 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 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288 元
B.576 元
C.840 元
D.864 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只就其出租期间缴纳房产税;应缴纳房产税=1200×4%×6=288(元)
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优惠
免税房产 |
优惠规定 |
非营利部门自用房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 |
免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房产 |
免税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免税 |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自用房产 |
免税 |
(二)特殊优惠
免税房产 |
优惠规定 |
坏房和危房 |
免税 |
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 |
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
基建工地临时房 |
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
地下人防设施 |
免税 |
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产 |
免税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自用房产 |
免税 |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
免税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
暂免征收房产税 |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
暂免征收房产税 |
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唯一的之月,其余均次月)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价款。甲公司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地方,按照坐落地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提醒广大考生: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备考阶段,请考生朋友们跟着网校辅导课程(2012会计职称VIP退费班震撼上线,送(考试教材+教辅))的进度,尽早投入到复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网校答疑板或论坛,随时与辅导专家、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