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一)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形式及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表1.2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制定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表1.3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
划分标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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