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9日
导读: 导读: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调整至10月27日。为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小编特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供考生参考。

七、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表1.6 行政复议的范围

范围

内容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5·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回顾: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重要考点回顾
相关推荐: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大全
备考专题: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专题
考试试题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专练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